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后,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不服(2018)粤01民初991号民事,向广东省高级提起上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2.改判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对上述改判后的一审判决第一项,及一审判决第二至四项确定的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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